网游直播知识产权
网游直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当复杂,主要包括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首先,网游直播是否拥有著作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游戏的性质。如果游戏的画面完全是由游戏程序根据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如“开心消消乐”这样的游戏,这类游戏的直播通常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享有著作权。然而,如果游戏为用户预留了创作空间并提供创作工具,用户在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以外创作了其他表达元素,如“我的世界”这类游戏,那么相关创作成果可能符合作品构成要件,该游戏用户作为相关创作成果的作者享有相应著作权。
其次,网游直播涉及的主体主要有网络游戏开发者、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以及玩家三者。常见的诉讼类型包括网络游戏开发运营者和直播平台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直播平台与直播平台、职业主播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在著作权纠纷中,主要争议点包括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在构成作品情况下应当以何种形式进行保护、权利归属,以及直播平台使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可能侵害了权利人的何种权项。针对不正当竞争纠纷,如果游戏规则中有一系列表达形式并构成独创性表达,且排除公有领域素材,那么游戏规则也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总的来说,网游直播知识产权问题涉及众多复杂因素,需要综合考虑游戏的性质、用户创作空间、直播平台的角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涉及相关纠纷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护。